立法会三读通过将严重滥用公屋行为刑事化的条例草案,分租公屋单位、将公屋用作商业用途,可罚款50万元及监禁1年,预计明年3月31生效。另外,条例草案内容亦包括容许获授权人员要求可疑人士即时出示身份证明,针对非法转让等滥用行为的检控时效由原来「犯罪後两年内」大幅延长至「犯罪後6年内或房委会发现後1年内等。
在讨论期间,有议员建议政府跟内地有关单位合作,研究设立通报机制,并呼吁房署、房协、水务署和电力公司建立通报机制,侦测到用水量、用电量过低可再详细调查。亦有议员认为房委会应与土地注册处建立资料对比核查机制,通过查册检视租户是否有额外住宅物业。
另外,不少议员关注「公屋单位违法用作商业用途的定义」,如在家网上直播带货、补习等并不构成严重滥用,但若将单位作为销售中心、提货中心及货仓就属违法。议员希望政府调查滥用公屋个案时,保持灵活性,轻微个案可劝谕或警告,保持执法人情味,促进社会和谐。
房屋局局长何永贤强调,打撃公屋滥用须恪守情理兼备原则。她指政府近3年已回收8,200个滥用单位,节省逾82亿元公帑,又形容上诉机制运作良好,去年成功推翻裁决比率达30%;承诺未来5年将推出5.5万个居屋单位(房委会4.5万个,房协1万个)。(s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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